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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

  • 山东省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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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2-11-07

中国证券业协会

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织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监察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责,提升自律监察能力,保证自律监察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授予协会实施自律监察职权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授权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统筹自律监察工作,向协会理事会负责;在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指导和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协会自律监察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授权规定及协会自律规则为准绳,遵循客观、公正、精简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委员会由会员单位代表、中国证监会代表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修订并统筹自律监察工作有关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组织自律监察案件的审理、复核等相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国际、国内行业自律监察相关交流合作活动,与中国证监会和会员建立自律监察工作良性互动机制;

(四)指导地方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察工作;

(五)协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

(二)组织落实委员会的各项职责,主持制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代表委员会或根据协会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四)主持制订、修订及统筹自律监察工作有关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相关的专题研究和方案论证;

(五)代表委员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提名职能委员会主任委员候选人;

(七)决定职能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及专家顾问的回避事项;

(八)协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副主任委员履行上述部分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审理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两个职能委员会,分别负责纪律处分案件的审理和复核工作。职能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决定。同一案件的审理委员和复核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协会执业检查部门是委员会处理自律监察案件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  委员会可聘请专家顾问参与自律监察工作。专家顾问可列席委员会全体会议、职能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专项活动,但无表决权。

第三章    职能委员会和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纪律处分案件;

(二)审理纪律处分案件;

(三)对纪律处分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理决定;

(四)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复核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复核申请的受理工作;

(二)复核纪律处分案件;

(三)对纪律处分案件提出复核意见或作出复核决定;

(四)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职能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职能委员会会议;

(二)代表职能委员会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向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案件审理或复核情况;

(四)主持或指定其他委员主持听证工作;

(五)确定案件的主审委员;

(六)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职能委员会建立会议制度,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职能委员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  召开职能委员会会议,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发送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第十四条  职能委员会委员有权调阅办理案件所需的材料,独立履行职责,发表意见。职能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职能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决定,全体出席人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会议决定、表决结果上签名确认,对会议决定持异议者应当在会议纪要上写明意见。

第十六条  职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征询专业意见与建议。有关专业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十七条  协会执业检查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自律管理措施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异议复查工作,组织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办理自律管理措施案件的审理、执行等工作,对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作出的自律管理措施决定进行审核;

(二)负责纪律处分案件的立案、调查工作;

(三)受理纪律处分案件的复核申请;

(四)组织、监督纪律处分决定的实施与执行;

(五)办理纪律处分案件的交接、报批、移送等有关流程事项,制作、管理、送达自律监察案件相关文书;

(六)负责或组织协会相关日常办事机构处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七)向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报告自律监察日常工作情况;

(八)办理委员会和职能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九)其他职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协会理事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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