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证监局转发《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前,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监管、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提出了指导意见。为督促山东辖区各公众公司树立规范运作意识和法律意识,山东证监局结合辖区实际,及时向辖区各公众公司、相关主办券商转发了《意见》,并提出相关监管要求。
一是认真做好传达学习。要求辖区各公众公司务必将《意见》相关要求传达至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相关主办券商务必将《意见》相关要求传达至公司分管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意见》相关内容及《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晰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增强勤勉尽责和规范运作意识。
二是严格落实各项监管要求。要求辖区各公众公司遵守《意见》明确的各项监管要求,诚实守信,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权益、合法合规开展各项活动等义务,并接受监督管理;要求各相关主办券商勤勉尽责,严格依规开展尽职调查,持续督导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
三是积极构建规范运作长效机制。要求辖区各公众公司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形成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有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等。同时,山东证监局还将该《意见》抄送辖区各市金融办,为建立公众公司监管协作机制、共同处置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奠定基础。
今后,山东证监局将严格按照《意见》要求,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做好山东辖区公众公司监管执法工作,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