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通知
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无资质的机构和个人为谋取私利,以举办投资报告会、理财讲座等形式非法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部分证券经营机构严重缺乏风险意识,不顾法律法规要求,帮助上述非法机构和个人在营业场所内进行宣传,有的甚至将这些机构和个人作为经纪人与其进行合作,为其不法行为推波助澜。为整顿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进一步落实我局与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山东省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通知》(鲁证监机构字[2006]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我局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各种证券投资咨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研究报告和客户服务短信,必须出自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二、各证券经营机构在公众场所举办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或在媒体开办证券投资咨询栏目的,必须依法进行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宣传非法机构和个人,严禁以任何形式与非法机构和个人进行合作。
证券经营机构违反《通知》规定及上述要求的,一经发现,我局将采取约见该机构高管人员谈话、约见公司合规负责人谈话、向公司发《监管意见函》、暂停该机构部分业务等行政措施。
(山东证监局机构监管处)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