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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倡议书

  • 山东省证券业协会
  • 浏览量:11
  • 发布时间: 2010-05-25

山东辖区全体证券从业人员:

伴随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推进,2007年中国股市走出了一波轰轰烈烈的牛市行情,中国证券市场也藉此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流通市值迅猛增长,机构客户日益膨胀,从业人员队伍快速扩充,整体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但是,在繁荣的背后,个别阴暗角落也不经意间滋生出一些不和谐现象,近年来随着“佣金战”愈演愈烈,及经纪代表制度的推行,这种不和谐现象有蔓延之势。

为严肃证券市场秩序,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去年初协会制定并颁布《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的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为进一步做好《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受中纪委和中国证监会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将在全行业内部开展《准则》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工作。这是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所有从业人员职业生命的有效方法,我们对此应有深刻认识,自觉认真学习和掌握《准则》内容与要求,并严格按要求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特别是对《准则》中规定的从业人员禁止行为一定要视为不可触摸的红线,要本着对自己执业生涯负责的态度,严以律己、远离红线,保持职业生命的长盛不衰。

为配合协会做好此次《准则》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工作,现特向全体证券从业人员提出下列倡议:

1.不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2.不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3.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不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5.不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6.不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7.不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不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9.不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0.不泄露客户资料;

11.不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12.不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13.不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14.不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15.不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我们全体证券从业人员将以此为工作准绳,严格按《准则》要求工作和展业,共同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树立起证券从业人员的良好社会形象。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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